独家揭秘: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这些条款将彻底改变你的旅行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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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揭秘: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这些条款将彻底改变你的旅行体验!

亲爱的旅行爱好者,你知道吗?第354号《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正式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基,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签署。

正文

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未公布的目的地国家旅游;专项旅游如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须经国务院旅**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

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需满足: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入境旅游业务业绩突出;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

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批过程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或以变相方式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

国务院旅**政部门公布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组团社名单,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六条

国务院旅**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入境旅游业绩、目的地增加情况和趋势,在每年2月底前确定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总量,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部门。各省区市旅**政部门在3月底前核定各组团社人数安排,国务院旅**政部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旅**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部门,由他们核发给组团社。组团社需按核定人数组织团队,填写《名单表》,审核后不得增添人员。

第八条

《名单表》一式四联: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组团社需在出入境时交验留存。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办理。

第九条

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直接到组团社办理手续;无护照的,需先办理护照。组团社负责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第十条

组团社应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领队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带团时佩戴领队证,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旅游团队应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接受边防检查站对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经批准,可到目的地国家办理签证或免签证。出境前确定分团入境的,需向边防部门备案;出境后因不可抗力分团入境的,领队需及时通知并备案。

第十二条

组团社应维护旅游者权益,提供真实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十三条

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需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由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四条

组团社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作出真实说明和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十五条

组团社组织出国旅游,应选择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且信誉良好的境外接待社,并订立书面合同后委托其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组团社及领队应要求境外接待社按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不得组织色情、赌博、毒品或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项目或强迫付费项目。违反时需制止。

第十七条

领队应向旅游者介绍目的地国家法律、风俗等注意事项,尊重旅游者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十八条

领队在旅行中应对可能危及安全的情况作出真实说明和警示,并按组团社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

第十九条

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或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向旅**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等串通欺骗、胁迫消费者,不得索要回扣、提成或收受财物。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应遵守目的地国家法律,尊重当地风俗,服从领队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滞留时,领队需向组团社和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对组团社或领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旅**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因组团社或境外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损,组团社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入境业绩下降、未能正常开展业务、服务质量问题被查实、逃汇、非法套汇、骗取证件等行为,旅**政部门可暂停或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以变相方式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政部门责令停止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组团社违反规定不为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暂停经营资格;多次违反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组团社提供虚假信息或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领队未对可能危及安全的情况作出说明、警示或采取措施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经营资格,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吊销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

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违法活动或改变行程,或在违反时未制止的,处组织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暂停经营资格,暂扣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资格,吊销领队证。

第三十一条

领队与境外串通欺骗、胁迫消费或索要回扣、提成、财物的,责令改正,没收财物,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

旅游者滞留不归,领队或组团社未及时报告的,给予警告,暂扣领队证,暂停经营资格。滞留被遣返的,由公安机关吊销护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97年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https://www.chinacourt.org.2025-07-18

国务院公布《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新浪财经.2025-0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https://www.gov.cn.2025-07-18

标签: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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